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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我要咨询] 我的胸外手术存在医疗过错么?能维权么?[再补充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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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68 19 来生去净土 发表于 2026-3-30 11:00:03 |
来生去净土  小学六年级 发表于 2026-3-31 16:36:37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
本帖最后由 来生去净土 于 2026-3-31 17:35 编辑
闯关3AN2 发表于 2026-03-31 13:50
胸外科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就是两个最大,一个是最大化切除肿瘤,一个是最大程度保留器官组织。所以这么两个相互矛盾的点放在一起,一定是靠经验靠水平的。事后说,切多了或者切少了,都是能够找出瑕疵的,看你的外援本事了


谢谢您指点迷津。
因为左肺也有结节,故原定的右肺上叶切除改成了肺段切除,计划过段时间再做左肺。后来网络问诊叶建明医生,说左肺那个结节不像,这三年来果然没变化,也没再管。其实管的话,消融就够了。
本质上他们按早期处理了,其实并不早期了。术后我看到大病理就感到淋巴结切少了,但也没再管这个事,随后做的基因检测,有egfr突变。吃了半年靶向药,又耐药了,右肺门淋巴肿大,cea升高,以后就没好了。木后赶潮流做了套MRD,一直都是阳。手术很失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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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生去净土  小学六年级 发表于 2026-3-31 17:39:22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
闯关3AN2 发表于 2026-03-31 13:32
还有你那个ZL。SQF都是市里省里小有名气的人,你说那个圈子里面鉴定的评委不管是市级鉴定还是省级鉴定,谁不认识谁,只要没有原则问题,会帮着你说话,从你目前提供的信息看,可能性不大吧。。。。。。更加别说你是多源发结节的这个点,更复杂,自己估计都没意识到吧,后面的病情变化和多源发有没有关系啊?

其他结节都确认没问题,第一次复发是半年后右肺门淋巴肿大。当时一慌做的放疗,也许应该二次手术清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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驭风者  高中一年级 发表于 2026-3-31 18:07:49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浙江
结合这个病理和手术报告来看,能起诉成功获得赔偿的概率基本为零,不要浪费太多金钱和精力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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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阿梁  硕士一年级 发表于 2026-4-1 00:51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广西南宁
“四次介入”是什么位置?如果是当初肝的多发低密度灶的话,当初肝就出现了转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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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生去净土  小学六年级 发表于 2026-4-1 07:48:23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
南宁阿梁 发表于 2026-04-01 00:51
“四次介入”是什么位置?如果是当初肝的多发低密度灶的话,当初肝就出现了转移?

骨转三次消融。纵隔淋巴一次粒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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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律通法援  版主 发表于 2026-4-1 13:24:51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
您好,感谢您在“云律通-与癌共舞患者法律援助”版块提出您的问题。仔细看了您上传的诊疗经过和病历资料,也回顾了热心网友的探讨。我从医疗侵权角度,认为医方存在过错。

首先您查询的指南是中华医学会《肺癌临床诊疗指南(2022版)》,同期有效的指南还有国家卫健委《原发性肺癌诊疗指南(2022 年版)》,从效力上看,卫健委指南属于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‌,效力强于医学会指南,是保障医疗服务的底线标准,具有‌较强的普适性与强制性导向,在医疗侵权案件司法鉴定中是重要的技术参考。

所以,我们可以优先查看卫健委指南。

【首先】要看您的手术是否存在漏切、漏检淋巴结的情况,即手术是否实现了肺癌根治术所需的“完全切除”,以及如果没有完全切除,医方是否就现有的淋巴结切除范围和数量存在过错。

卫健委指南在“肺癌的完全切除”(您的手术属于旨在根治肺癌的完全切除)概念中阐明:“目前临床上肺癌的外科完全切除手术应包括……部分肺叶切除术(针对部分早期肺癌)……和系统性纵隔淋巴结清扫。”卫健委指南同时援引了美国NCCN 指南对于肺癌完全性切除做出的专门的定义:(1)所有切缘包括支气管、动脉、静脉、支气管周围组织和肿瘤附近的组织为阴性;(2)行系统性叶系统性淋巴结清扫,必须包括 6 组淋巴结,其中 3 组来自肺内(叶、叶间或段)和肺门淋巴结,3 组来自包括隆突下淋巴结在内的纵隔淋巴结;(3)分别切除的纵隔淋巴结或切除肺叶的边缘淋巴结不能有结外侵犯;(4)最高淋巴结必须切除而且是镜下阴性。只有同时满足这 4 个条件才能列为完全性切除;否则为不完全性切除或不确定性切除。

从这个定义来看,医方术中记录显示“清扫”了第2、4、7、10组淋巴结,在组数上是不够的;而根据术后病理,一共送检了每组各1枚淋巴结,送检数量来看属于采样而不是清扫,医方需要做出解释(是只切除了这些,还是切除后没有送检,无论哪种大概率都构成未尽到谨慎义务)。

这是因为,淋巴结的清扫和送检数量一是会影响是否完全切除,二是会影响分期,三是会影响基于分期的后续诊疗。如果只有第10组淋巴结(肺门淋巴结)发现癌转移,则分期到IIA期(N1),但如果第2、4、7组淋巴结(同侧纵隔淋巴结)也出现转移,那么分期就要定到IIIA。但是如果2、4、7组各只送检了1个淋巴结,很难判断其他淋巴结到底有没有癌转移。因此,我倾向于认为术中淋巴清扫和送检存在不足。

相应地,在中华医学会指南中,虽然在“淋巴结清扫标准”部分,阐明“常规至少应整块清除或系统采样3组纵隔淋巴结”,规定组数少于卫健委援引的NCCN指南,但规定“对于淋巴结清扫或采样数目,至少清扫或采样纵隔+肺内共12个淋巴结”。从目前的资料来看,医方清扫的淋巴结数量仍是不够的。如果医方主张是淋巴结采样而非清扫,也缺乏术前评估的依据,因为“Ⅰ~Ⅲ期肺癌在术前规范纵隔分期未发现淋巴结转移(PETCT或EBUS、纵隔镜检查阴性)的前提下”,淋巴结采样才非劣于淋巴清扫。但如果您术前未行 PET或 EBUS、纵隔镜分期确定无转移迹象,则还是要进行淋巴结清扫。医方如果每组只切除了一枚淋巴结,不符合诊疗指南。

【其次】要看您的术后告知是否充分、是否给您提供了合理的诊疗方案选择。

您的基本病情存在三个风险因素,一是肿瘤低分化,恶性程度偏高。根据医学会指南,“低分化为任何组织学类型腺癌伴有≥ 20%的高级别成分。高级别结构包括筛孔、复杂腺体结构”。您的病理报告显示腺泡生长中复杂筛状结构比例达30%,即属于低分化腺癌。二是手术切除后存在未知淋巴结状态(Rx)。三是手术分期最少到IIA。这些因素均指向术后辅助化疗,那么医方是否对您进行过充分的告知、尊重您的知情权、选择权?

整体来看,您的案件中医方过错是有明显线索的,如果进行医疗诉讼维权,有很大概率能够定责获赔。只是在确认医方过错对您损害结果(肿瘤复发、进展,错过临床治愈机会等)的具体责任比例方面,仍有难度。主要是因为您手术时已有淋巴结转移、肿瘤存在高危因素,即使手术实现完全切除,仍可能发生复发。目前看,可能可以定到20-30%的责任比例。当然,还需结合您的更多病历资料组织证据链。

如果您需要,可添加本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、与癌共舞论坛版主左手曦月右手清阳微信(lunaeleven)进行进一步咨询,左手版主和云律通法律援助团队将为您免费评估病历证据,提供进一步的维权指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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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律通法援  版主 发表于 2026-4-1 14:03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
其时更多的证据会隐藏在病程记录中,但需要通过封存病历等程序取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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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生去净土  小学六年级 发表于 2026-4-1 15:15:29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
云律通法援 发表于 2026-04-01 13:24
您好,感谢您在“云律通-与癌共舞患者法律援助”版块提出您的问题。仔细看了您上传的诊疗经过和病历资料,也回顾了热心网友的探讨。我从医疗侵权角度,认为医方存在过错。

首先您查询的指南是中华医学会《肺癌临床诊疗指南(2022版)》,同期有效的指南还有国家卫健委《原发性肺癌诊疗指南(2022 年版)》,从效力上看,卫健委指南属于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‌,效力强于医学会指南,是保障医疗服务的底线标准,具有‌较强的普适性与强制性导向,在医疗侵权案件司法鉴定中是重要的技术参考。

所以,我们可以优先查看卫健委指南。

【首先】要看您的手术是否存在漏切、漏检淋巴结的情况,即手术是否实现了肺癌根治术所需的“完全切除”,以及如果没有完全切除,医方是否就现有的淋巴结切除范围和数量存在过错。

卫健委指南在“肺癌的完全切除”(您的手术属于旨在根治肺癌的完全切除)概念中阐明:“目前临床上肺癌的外科完全切除手术应包括……部分肺叶切除术(针对部分早期肺癌)……和系统性纵隔淋巴结清扫。”卫健委指南同时援引了美国NCCN 指南对于肺癌完全性切除做出的专门的定义:(1)所有切缘包括支气管、动脉、静脉、支气管周围组织和肿瘤附近的组织为阴性;(2)行系统性或叶系统性淋巴结清扫,必须包括 6 组淋巴结,其中 3 组来自肺内(叶、叶间或段)和肺门淋巴结,3 组来自包括隆突下淋巴结在内的纵隔淋巴结;(3)分别切除的纵隔淋巴结或切除肺叶的边缘淋巴结不能有结外侵犯;(4)最高淋巴结必须切除而且是镜下阴性。只有同时满足这 4 个条件才能列为完全性切除;否则为不完全性切除或不确定性切除。

从这个定义来看,医方术中记录显示“清扫”了第2、4、7、10组淋巴结,在组数上是不够的;而根据术后病理,一共送检了每组各1枚淋巴结,送检数量来看属于采样而不是清扫,医方需要做出解释(是只切除了这些,还是切除后没有送检,无论哪种大概率都构成未尽到谨慎义务)。

这是因为,淋巴结的清扫和送检数量一是会影响是否完全切除,二是会影响分期,三是会影响基于分期的后续诊疗。如果只有第10组淋巴结(肺门淋巴结)发现癌转移,则分期到IIA期(N1),但如果第2、4、7组淋巴结(同侧纵隔淋巴结)也出现转移,那么分期就要定到IIIA。但是如果2、4、7组各只送检了1个淋巴结,很难判断其他淋巴结到底有没有癌转移。因此,我倾向于认为术中淋巴清扫和送检存在不足。

相应地,在中华医学会指南中,虽然在“淋巴结清扫标准”部分,阐明“常规至少应整块清除或系统采样3组纵隔淋巴结”,规定组数少于卫健委援引的NCCN指南,但规定“对于淋巴结清扫或采样数目,至少清扫或采样纵隔+肺内共12个淋巴结”。从目前的资料来看,医方清扫的淋巴结数量仍是不够的。如果医方主张是淋巴结采样而非清扫,也缺乏术前评估的依据,因为“Ⅰ~Ⅲ期肺癌在术前规范纵隔分期未发现淋巴结转移(PETCT或EBUS、纵隔镜检查阴性)的前提下”,淋巴结采样才非劣于淋巴清扫。但如果您术前未行 PET或 EBUS、纵隔镜分期确定无转移迹象,则还是要进行淋巴结清扫。医方如果每组只切除了一枚淋巴结,不符合诊疗指南。

【其次】要看您的术后告知是否充分、是否给您提供了合理的诊疗方案选择。

您的基本病情存在三个风险因素,一是肿瘤低分化,恶性程度偏高。根据医学会指南,“低分化为任何组织学类型腺癌伴有≥ 20%的高级别成分。高级别结构包括筛孔、复杂腺体结构”。您的病理报告显示腺泡生长中复杂筛状结构比例达30%,即属于低分化腺癌。二是手术切除后存在未知淋巴结状态(Rx)。三是手术分期最少到IIA。这些因素均指向术后辅助化疗,那么医方是否对您进行过充分的告知、尊重您的知情权、选择权?

整体来看,您的案件中医方过错是有明显线索的,如果进行医疗诉讼维权,有很大概率能够定责获赔。只是在确认医方过错对您损害结果(肿瘤复发、进展,错过临床治愈机会等)的具体责任比例方面,仍有难度。主要是因为您手术时已有淋巴结转移、肿瘤存在高危因素,即使手术实现完全切除,仍可能发生复发。目前看,可能可以定到20-30%的责任比例。当然,还需结合您的更多病历资料组织证据链。

如果您需要,可添加本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、与癌共舞论坛版主左手曦月右手清阳微信(lunaeleven)进行进一步咨询,左手版主和云律通法律援助团队将为您免费评估病历证据,提供进一步的维权指引。

太谢谢您,您说的跟我想的基本一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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闯关3AN2  博士二年级 发表于 2026-4-1 20:10:46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
来生去净土 发表于 2026-04-01 15:15
太谢谢您,您说的跟我想的基本一样。

你们就是检查和诊断不精准,加上多原发结节影响,叶切改段切等等复杂因素,导致的手术不满意。我再强调一下,医院医生没有原则性的错误,不建议花费太大精力去维权,除非有真正的高手帮你在技术上确认过错。。。。像这个回复,拿3站6组的卫健委指南说事情,表面上看好像有道理,其实不一定精通胸外科技术的,只要2-4-7-10淋巴结给你拿了,就没有原则性问题了,这个就是我强调的事情,如果这4站里面少了一站,那就是原则性问题了。至于说没有拿够6组淋巴结,那因为纵膈淋巴结拿了2-4-7,肺门淋巴结拿了10,然后肺内淋巴结似乎是病理报告上没有写,但是它属于N1的淋巴结,在已经发现肺门转移的情况下,不重要了,不影响分期的大局。而且手术记录上面写了,肺内段淋巴结已经切下来了,那病理科可能因为某个原因就没有单独的给你写出来,就是第11,第12或者第13第14组淋巴结,这四组淋巴结都是N1的淋巴结,没有写,不影响你N1转移的病理诊断。。。如果写到这里,你完全看懂了,这就是我说的没有犯原则性错误的一个点,那就不建议花太大的精力去弄这个事情了。。。如果你不太理解我说的这些,建议去找找专业的胸外科高手给你捋一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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闯关3AN2  博士二年级 发表于 2026-4-1 21:05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
闯关3AN2 发表于 2026-4-1 20:10
你们就是检查和诊断不精准,加上多原发结节影响,叶切改段切等等复杂因素,导致的手术不满意。我再强调一 ...

高手给你指点什么呢?我举个例子哈,比如,就拿那个所谓的2022年咱们卫健委的诊疗指南来说,具体截图给你看,对你不利的条款是,(我用线给你画了)什么叫特异性淋巴结清扫、什么叫某些肺癌,卫健委的指南里面就只提了这么一嘴,没有具体解释。。。。。这个只有胸外科高手才可以讲的明白,当庭辩论的时候,才不会被人家驳倒,否则,辩论的时候,对方抛出一套一套非常非常专业的知识点来,你说评委们该咋办?
手术指南2.png
手术指南3.p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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